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硕士研究生资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的通知规定,结合学校《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22〕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硕士研究生资助项目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学校国防建设奖学金以及校级各类奖、助学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硕士研究生是锦州医科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资助与奖励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每生每年20000元。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的基本生活支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十个月按月发放。
(四)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五)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免除孤儿大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免除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和住宿费金额执行。
(六)国防建设奖学金。奖励应届毕业生在辽参军入伍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5000元。奖励在校生在辽参军入伍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2000元。
(七)学校通过勤工助学、“三助”岗位、“绿色通道”、 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八)学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各种校外单项奖学金、助学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五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按照对应文件执行。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文件。
(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文件。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审查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文件。
(四)学校孤儿大学生资助执行《锦州医科大学孤儿大学生资助育人实施办法》(锦医大校字〔2021〕135号)文件。
(五)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防建设奖学金执行《锦州医科大学应征入伍学生管理的暂行规定》(锦医大校字〔2022〕21号)文件。
(六)学生勤工助学执行《锦州医科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锦医大校字〔2022〕19号)文件。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资助资金依据《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资助资金发放方式和流程
第八条 财政拨款奖学金、助学金发放方式和流程:
(一)财政拨款到账后,财务处安排预算立项,下达预算通知。
(二)研究生处将评选结果和发放信息提供给财务处,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务处将款项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九条 校内助学金发放方式和流程:
(一)校内助学金纳入年度预算,财务处下达预算通知。
(二)研究生处、团委将发放信息提供给财务处,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务处将款项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中所列文件如有调整,本文件随之调整,按新办法执行。如有与国家和省级文件相违背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研究生处、财务处、团委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3.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办教〔2021〕83号)以及《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其中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励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励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相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基地)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应涵盖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接受研究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各评审委员会需将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按每年省财政厅、 教育厅下达为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名额和各培养单位(基地)学生数及学生所获成果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基地)的推荐名额。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注册学籍;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修满学位课程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科研态度端正,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具备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基地)组织的学术、社会实践和公益志愿者等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参评年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参评年限内,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五)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拖欠学费或住宿费者;
(七)延期毕业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过导师推荐,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评审委员会依据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组织评审,并按照领导小组分配名额确定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审委员会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上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各培养单位(基地)推荐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各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研究生对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答复应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基地)。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项,总分100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占10%,“学习成绩”占比2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70%。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财政厅专项拨款后,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接受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评研究生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赋分项均需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除外);
(二)所有科研成果均需与参评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
(三)论文类别、科研项目和奖励等的认定按照我校科技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我校的方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撤销或追回奖励,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满足评审条件,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锦医大校字〔2021〕1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
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
更好的支持研究生顺利的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办教〔2021〕83号)以及《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其中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励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励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相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学业奖学金评审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基地)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应涵盖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接受研究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各评审委员会需将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年级进行评审,获得学业奖学金人数占各年级参评总人数的40%,其中一、二、三等获奖人数分别占参评总人数的5%、10%和25%。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基础医学和生物学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按照100%比例分配,其中一、二、三等获奖人数分别占本单位参评人数的30%、30%和40%。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参评年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处分未解除者;
(二)参评年限内,学位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毕业年级研究生未参加毕业论文初审或毕业论文初审得到两个“C”或一个“D”;
(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五)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拖欠学费或住宿费者;
(七)延期毕业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评审,不同年级研究生考评内容与所占比例如下:
(一)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入学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项,总分100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占比10%,“入学成绩”占比7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20%。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二)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 三项,总分100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占比10%,“学习成绩”占3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60%。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三)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得分(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部分,均采取百分制赋分,分别按照10%、10%和80%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到总分,不得超过100分。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第十三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依据自身条件,经过导师推荐,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汇总表》上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各培养单位(基地)推荐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各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研究生对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答复应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基地)。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财政厅专项拨款后,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评研究生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赋分项均需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外语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和“入学成绩”除外);
(二)所有科研成果均需与参评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
(三)论文类别、科研项目和奖励等的认定按照我校科技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我校的方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除“学习成绩”外,所有参评材料只可用于一次学业奖学金评审,不得重复使用相同材料参与多次学业奖学金评审,但可用于其他评奖评优。
第二十一条 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满足评审条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撤销或追回奖励,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锦医大校字〔2021〕1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办教〔2021〕83号)以及《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三)完整人事档案到校,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四)未超过学制年限。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恢复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转学或办理退学的研究生从办理完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七条 由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确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按程序下拨资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研究生秋季开学后,由培养单位(基地)初审,研究生处复核后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统一制表,报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每学年10个月(7、8月份不发放),每月600元标准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锦医大校字〔2018〕198号附件4)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研创新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办教〔2021〕83号)以及《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其中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励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励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相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基地)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应涵盖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接受研究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各评审委员会需将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名额按每年省财政厅、 教育厅下达为准。领导小组根据国家下达名额和各培养单位(基地)学生数及学生所获成果情况,确定各培养单位(基地)的推荐名额。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注册学籍;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修满学位课程学分,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科研态度端正,科研能力强,科研成果显著。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具备较强的实践应用能力;
(三)积极参加学校和各培养单位(基地)组织的学术、社会实践和公益志愿者等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国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参评年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二)参评年限内,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五)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拖欠学费或住宿费者;
(七)延期毕业者。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可多次获得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三条 符合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由本人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经过导师推荐,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评审委员会依据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组织评审,并按照领导小组分配名额确定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评审委员会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汇总表》上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各培养单位(基地)推荐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各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研究生对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答复应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基地)。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项,总分100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占10%,“学习成绩”占比2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70%。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收到财政厅专项拨款后,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接受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参评研究生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赋分项均需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全国大学生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除外);
(二)所有科研成果均需与参评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
(三)论文类别、科研项目和奖励等的认定按照我校科技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我校的方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撤销或追回奖励,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满足评审条件,可优先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锦医大校字〔2021〕17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2: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
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
更好的支持研究生顺利的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办教〔2021〕83号)以及《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硕士研究生,其中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励政策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励政策资助。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的评审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相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的学业奖学金评审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培养单位(基地)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应涵盖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接受研究生申请并组织评审。各评审委员会需将学业奖学金评审量化赋分细则及其他相关材料上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年级进行评审,获得学业奖学金人数占各年级参评总人数的40%,其中一、二、三等获奖人数分别占参评总人数的5%、10%和25%。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基础医学和生物学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按照100%比例分配,其中一、二、三等获奖人数分别占本单位参评人数的30%、30%和40%。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参评年限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处分未解除者;
(二)参评年限内,学位必修课考试不及格者,毕业年级研究生未参加毕业论文初审或毕业论文初审得到两个“C”或一个“D”;
(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四)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五)在科学研究和实验工作、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者;
(六)不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学籍注册,拖欠学费或住宿费者;
(七)延期毕业者。
第五章 评审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评审,不同年级研究生考评内容与所占比例如下:
(一)一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入学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项,总分100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占比10%,“入学成绩”占比7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20%。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二)二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 三项,总分100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占比10%,“学习成绩”占3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60%。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三)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得分(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部分,均采取百分制赋分,分别按照10%、10%和80%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到总分,不得超过100分。在评审过程,“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中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该培养单位(基地)内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
第十三条 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要求的研究生依据自身条件,经过导师推荐,向评审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汇总表》上报研究生处审核。研究生处审核、汇总各培养单位(基地)推荐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各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评审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如研究生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研究生对经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诉,申诉答复应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基地)。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予受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收到财政厅专项拨款后,财务处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计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接受辽宁省教育厅和辽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我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参评研究生提交的评审材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赋分项均需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外语能力水平考试成绩”和“入学成绩”除外);
(二)所有科研成果均需与参评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
(三)论文类别、科研项目和奖励等的认定按照我校科技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研究生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完全归属我校的方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条 除“学习成绩”外,所有参评材料只可用于一次学业奖学金评审,不得重复使用相同材料参与多次学业奖学金评审,但可用于其他评奖评优。
第二十一条 在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等方面荣获国家、省、市级道德模范表彰的,满足评审条件,可优先获得一等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研成果的,或以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认定后,上报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撤销或追回奖励,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修订)》(锦医大校字〔2021〕18号)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3:
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税规〔201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办教〔2021〕83号)以及《锦州医科大学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锦医大校字〔202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出资设立,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条件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定向培养研究生除外);
(三)完整人事档案到校,按时进行学籍注册;
(四)未超过学制年限。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年限内,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复学后恢复发放,但不再补发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提前毕业、转学或办理退学的研究生从办理完手续次月起停发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七条 由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我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审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确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结合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情况,按程序下拨资金。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研究生秋季开学后,由培养单位(基地)初审,研究生处复核后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单。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处统一制表,报财务处审核,由财务处按每学年10个月(7、8月份不发放),每月600元标准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锦医大校字〔2018〕198号附件4)同时废止。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