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推荐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在校学生努力进取、奋发向上,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研究生,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推荐类别分为辽宁省优秀毕业研究生和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应届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不包括提前毕业和延期毕业研究生)。
第二章 评选组织架构
第四条 由研究生处成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选领导小组)。评选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我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推荐办法;名额分配;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我校的评选推荐工作;裁决研究生对评选结果的申诉。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推荐的具体管理工作及存档。
第五条 各培养单位(基地)成立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由本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应涵盖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和研究生代表。评选委员会负责接收研究生申请并组织评选。各评选委员会需将相关材料上报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评选推荐指标
第六条 省优秀毕业研究生按当年评选比例确定评选推荐指标。校优秀毕业研究生不得超过全日制应届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
第四章 评选时间
第七条 按照当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通知时间进行。
第五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始终坚持学习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想信念坚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行为文明,诚信意识较强、学术道德良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学习勤奋刻苦,学业成绩优异,在读期间,学位必修课程成绩无不及格情况;有健康的体质及心理素质。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活动、创新创业、文体竞赛等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良好的工作实绩。
5.原则上在校期间须获得过校级以上(含校级)荣誉;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校期间至少获得过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6.符合当年省教育厅评选“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文件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及“不受评选指标限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九条 辽宁省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
1.符合当年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条件,按照各培养单位(基地)推荐排名择优推荐。
2.符合当年省教育厅评选“辽宁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文件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及“不受评选指标限制”的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六章 评选程序与方式
第十条 符合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要求的研究生由本人如实填写申请材料,经过导师推荐,向各培养单位(基地)评选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各评选委员会依据《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推荐办法》组织评选,并按照分配名额确定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单后,在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对毕业研究生少于10人的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处按照分配名额,汇总推荐材料,进行统一评选确定并公示5日。
第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后,各评选委员会将推荐名单提交给评选领导小组,并经评选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最终人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日的公示。确定后的优秀毕业研究生推荐名单报送招生就业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对各评选委员会评选结果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各评选委员会提出复议,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予受理,各评选委员会应妥善处理并予答复。如研究生对各评选委员会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研究生处公示阶段向评选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对经评选领导小组审查批准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形成书面材料以实名的形式向评选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超过相应公示期或匿名反馈将一律不予受理,申诉答复应及时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其所在培养单位(基地)。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采取量化考核方式进行评选,分为“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学习成绩”与“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三项,总分100 分,分别由以上三部分按比例计算后相加得出。其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占比10%,“学习成绩”占比20%,“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占比70%。在评选过程中,“政治思想及社会活动表现”得分最高不超过100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如出现实际得分超过100分,则以参评研究生中最高得分为基准,统一按比例折合成百分制计算。
第十六条 总分相同情况下,以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高者优先;总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得分相同情况下,以学习成绩得分高者优先;总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学习成绩得分均相同情况下,以所发表论文级别高者优先;总分、科研成果(含实践应用能力)、学习成绩得分、发表论文级别均相同情况下,以所发表论文IF高者优先。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参评研究生提交的评选材料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有赋分项目均为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除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
(二)所有科研工作均需与参评研究生本人所学专业及研究方向相关。
(三)论文类别、科研项目等认定按照我校科技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辽宁省优秀毕业研究生”、“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荣誉称号记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不能按期获得毕业证或学位证、或毕业离校前触犯法律或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已获得的校优称号将取消,已获得省优称号的毕业生,学校将向教育厅申请,收回获奖证书和审批材料,取消其称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锦州医科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锦医大校字〔2018〕198号附件8)、《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辽宁省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锦医大研院字〔2019〕1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