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医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延期毕业规定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修订)》的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对《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规定(试行)》修订如下:
一、延期毕业的申请条件
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年或3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延期毕业:
1.培养终审未通过者。
2.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
3.研究生确因承担学校高水平科研任务,需要延期毕业者。
4.未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或学位论文盲审等未达到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者。
5.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者。
6.因师资、实验设备等客观因素致使研究生无法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
7.有未解除的纪律处分者。
8.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如期毕业者。
二、延期毕业的时限
1.2年制硕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4年,3年制硕士研究生累计学习年限最长为5年。除获得学校批准创业休学与应征参军外,休学、保留学籍与延期毕业计入学习年限。
2.延长学习年限每次为1学期或1学年。
3.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可根据情况给予退学或结业。
三、延期毕业的申请和审批
1.确定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每年6月前,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书面申请,填写《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培养单位(基地)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由学校研究生处审批并备案。
2.定向研究生延期毕业者需征得原定向单位的同意,同时附书面证明材料。
3.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前应缴清在学期间各项费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或没有征得原定向单位同意的,按结业处理。
四、延期毕业的管理
1.经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培养单位(基地)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学生管理仍由原培养单位(基地)负责,按期进行学籍注册。
2.经批准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学校不再发放培养经费、生活补助,不再参评各类奖助学金,导师对其的指导不计入工作量。其他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负责解决。
3.研究生无法按规定的时间完成学业,又未按规定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业;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能完成学业,不能再申请延期。学校对上述两类研究生按其学业完成情况作出相应的结束学业结论。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规定(试行)》(锦医大校字〔2017〕322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