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61号)和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教育部学位中心关于组织实施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中心〔2020〕47号),做好我校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与参评条件
(一)评估范围
护理,药学,兽医
(二)参评条件
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获得专业学位授权,且通过专项评估或合格评估的专业学位授权点须参评。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及2020年11月3日前已撤销学位授权(或撤销授予文件已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专业学位授权点不参评。
二、材料报送
评估材料通过“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系统”(简称评估系统)进行“全程无纸化”报送。各参评单位2020年12月8日起登录评估系统,2020年12月10日前进行参评确认,2020年12月20日前上报送评估材料、问卷调查对象信息和评审专家信息到研究生学院学位管理科。
(一)参评确认
参评单位登录评估系统确认参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信息(若有特殊情况申请不参评,请写明情况,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评估系统提交审核),确认后评估系统自动生成《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参评专业学位类别汇总表》(样表见附件 1),经审核无误后,将盖章后的扫描件上传至评估系统。
(二)报送评估材料
参评单位参照《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指标体系有关说明》(附件 2),填报《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简称《简况表》,样表见附件 3)和《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简况表确认单》(简称《简况表确认单》,附件 4)。
1. 专业学位授权点填报。
本次评估信息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减轻单位负担、提高数据可靠性,采用公共数据获取与单位审核补充相结合的信息采集模式。本单位相关成果等公共信息可在评估系统中查询选择,供参评单位审核补充。通过评估系统填报的材料须按国家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不得包含涉密信息。
2. 单位审核提交。
参评单位须逐一审核各参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简况表》,并对评估系统生成的《简况表确认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审核无误后,将盖章后的扫描件上传至评估系统。
(三)报送问卷调查对象信息
参评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在校生信息表》(附件 5)和《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毕业生及用人单位信息表》(附件6),相关信息仅用于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
1. 在校生信息。
填写参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2020年12月31日在校的全部二年级(含)以上博士、硕士研究生的相关信息。
2. 毕业生信息。
填写参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在2016 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 31日期间毕业生的相关信息。为保证问卷调查的样本充裕性,毕业生人数少于300人(含)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填写全部毕业生;超过300人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填写不少于毕业生总人数的 80%。
3. 用人单位信息。
填写参评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毕业生当前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或所在业务部门主管的相关信息。
(四)报送评审专家信息
本次评估工作的评审专家由专业学位导师、思政专家、行业专家组成。专业学位导师信息将通过“全国研究生教育评估监测专家信息系统”统一更新和增补,该项工作将于2021年年初组织开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思政专家、行业专家信息在评估系统上进行填报,请按要求填写 《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思政专家信息表》(附件 7)和《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行业专家信息表》(附件 8)。
1. 思政专家。填写本校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及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副处级(含)以上党团干部。“思政专家”按参评单位推荐,每个参评单位推荐不少于20人,其中党团干部不少于10人。
2. 行业专家。填写从事本专业学位相关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管理职务、具备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行业专家”按专业学位类别推荐,每个参评专业学位类别推荐不少于15人。
三、填报说明
1、根据填报要求,附件不适宜上网。可在填报系统中查看。
2、010-82375512、010-82378195(填报咨询)
010-82370192(评估系统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