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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位论文盲审及学位论文答辩的补充要求

发布日期:2024-05-21    点击: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学位论文盲审及答辩环节对学位论文质量的提升作用,确保专家意见能够有效辅助完善硕士学位论文,现就有关工作补充要求如下:

一、盲审后论文修改

未一次性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盲审的学位申请人,须在导师的指导下,根据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逐条修改。填写《锦州医科大学盲审后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附件1),经导师、教研室(科室)审核通过后,提交至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论文修改达到要求的,可审批其答辩资格。修改说明材料由培养单位留存备案。

上述学位申请人参加学位论文答辩时,须主动向答辩委员会专家说明对照评审意见的学位论文修改详细情况。答辩委员会须结合学位论文的修改情况,及学位论文的汇报情况,综合评价学位论文答辩是否通过,综合考虑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对于学位论文盲审一次性通过者,由培养单位综合考虑是否执行以上要求。

二、答辩后论文修改

答辩委员会在答辩过程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学位申请人应认真记录并作答。答辩会结束后,须在导师的监督和指导下,进一步修改完善论文,修改后认真填写《锦州医科大学答辩后硕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附件2),纸质版导师签字、教研室(科室)审核后,提交至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审核后提交至所属学位评定分委会,作为审议硕士学位授予的重要依据。全体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的学位申请人均须提交此项材料。具体提交要求以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发布为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会、培养单位加强监督指导,要求答辩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降低审核标准,严禁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流于形式。

以上要求请各相关单位及导师认真落实,务必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确保学位授予质量。

 

锦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

2024年5月21